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4执1715号
申请人:正安县正黔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正黔电力花园B栋(西部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7457307451。
法定代表人:张志坚,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金龙,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8年10月3日,住贵州省正安县。
本院依据生效的(2021)黔0324民初51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正安县正黔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5048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324执171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蒋德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安超超
书 记 员 王徐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