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5民初80号
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远东起重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玉溪镇环城路新城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5065779246T。
法定代表人:杨小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政友,贵州慕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霞,贵州慕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德江县。
被告:正安县正黔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正安县正黔电力花园**(西部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7457307451。
法定代表人:张志坚,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远东起重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正安县正黔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远东起重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远东起重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远东起重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远东起重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周建康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婕
书记员王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