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民初7021号
原告:贵阳金阳林宏建材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5MA6GMWA89J,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大关村五组01号。
经营者:刘世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乾隆(特别授权),系贵州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婕(一般授权),系贵州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兴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05223221572891,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东桥路停车场。
法定代表人:侯雨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70年5月18日出生。
原告贵阳金阳林宏建材租赁站与被告贵州兴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贵阳金阳林宏建材租赁站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范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金阳林宏建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58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阳金阳林宏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吴浩然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