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
(2020)京0105民初27400号
原告北京市朝阳三建隆昌市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北京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宝嘉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市朝阳三建隆昌市政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市朝阳三建隆昌市政建筑工程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朝阳三建隆昌市政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 静
书 记 员 贾岐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