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皖1126执248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安徽元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红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红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凤阳县府城镇南环路两处房产(证号:凤2013003255、凤2013003256)及凤阳县府城镇桥北村房产(证号:凤2014000513),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卞文新
代理书记员 赵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