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元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元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302民初161号
原告:***,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安徽元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蚌埠市华光大道1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9355875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2月7日,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原告***诉被告安徽元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