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元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临安田园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元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003财保1号
申请人:杭州临安田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太阳镇枫树岭村无门牌10(1幢整幢)。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元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华光大道113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杭州临安田园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元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35万元采取保全措施。杭州临安田园建材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对上述保全请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杭州临安田园建材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使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安徽元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3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方春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