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元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蚌埠市卓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蚌埠金鹰新地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3财保13号
申请人:蚌埠市卓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万达广场二期A1号楼16层1601、1619、16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3MA2T85LT5K。
法定代表人:舒永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蚌埠金鹰新地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燕山乡田荣村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46775718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6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申请人:陆春燕,女,回族,1972年5月27日,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申请人:安徽元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蚌埠市华光大道1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93558759J。
法定代表人:叶士平,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金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燕山乡田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94278850K。联系电话:177××××688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蚌埠市代湖金鹰建材厂,住所地蚌埠市蚌山区燕山乡中陈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303195808260435。
投资人:陆春燕。
被申请人:蚌埠市浩翔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田荣村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48710193M。
法定代表人:陆春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蚌埠市卓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蚌埠金鹰新地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陆春燕、安徽元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蚌埠市代湖金鹰建材厂、蚌埠市浩翔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价值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蚌埠市卓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615492022340388000004)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蚌埠金鹰新地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陆春燕、安徽元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蚌埠市代湖金鹰建材厂、蚌埠市浩翔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蚌埠市卓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 雷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静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