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304民初6652号之一
原告:安徽***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西泉镇盘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09840704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元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华光大道1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9355875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元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4日立案。后原告安徽***砼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于202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安徽***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