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304民初5116号
原告:安徽元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华光大道1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9355875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圣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东路兴华街76号西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8720452X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原告安徽元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圣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元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元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元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元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