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泓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6民初3022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10月8日生,住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广东昊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9月21日生,住徽省宿松县。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统筹城乡发展实验区(佐坝乡碧岭村)。
法定代表人:周罡。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松,安徽八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4元,减半收取18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宏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汪沙沙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