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鑫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鑫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湘0822执384号
刘成发:
你与申请执行人***、湖南鑫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822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刘成发返还申请人超领工资47941元。
2、被执行人刘成发承担案件执行费619元。
3、如未按期履行,加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算)。
你可以向本院自动履行上述义务。本院的开户银行及账户情况如下:
1、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和平街支行
2、账户名:桑植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3、账号:9**************************
特此通知2021年5月7日
执行员 :蒋模进联系电话:13974491559
风险提示: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相关情形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扣留。
4、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对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上述款项汇至本院下列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和平街支行
账户名称:桑植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子账户账号:9*************************9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