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25民初2609号之一
申请人:贵州富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玉山镇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5MA6DKHYK5N。
法定代表人:张仕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发宽,系贵州恩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江西赣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天玉镇虎背山105国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7442676993。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红,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贵州富盛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赣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依法受理后,原告又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对被告江西赣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名称:赣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账号为7969000********】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保证自己的权利得以实现而申请保全,并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保全购买保险提供担保,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告江西赣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银行账户7969000********内存款的人民币五十七万一千零六十七元五角三分(¥571067.53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俊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赠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