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04民初287号
原告赣州红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红金村岭脚下组323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3091007395。
法定代表人陈富传,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宝金,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叶光玉,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赣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吉安市青原区天玉镇虎背山105国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7442676993。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建军,江西大榕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凌碧莹,江西大榕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红土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赣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赣州红土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赣州红土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赣州红土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赣州红土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肖 娟
人民陪审员 黄海燕
人民陪审员 刘 琼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刘译铃
代理书记员 尹国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