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04民初1182号
原告赣州红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赣县区南塘镇鹅坊村依口组026号。
法定代表人陈子幽。
委托代理人谢宝金,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赣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天玉镇虎背山105国道38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委托代理人肖振宇,男,1983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红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赣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赣州红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红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西赣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红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63元,由原告赣州红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忠效
人民陪审员 刘志平
人民陪审员 王银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白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