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赣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6民初1325号
原告:江西赣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河东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7442676993。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春,铜鼓县永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
原告江西赣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江西赣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法院判令原告不支付给被告工伤赔偿待遇:103543.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赣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状中提供的被告***的联系方式都无法联系,2020年12月14日本院向原告下达了提供被告住址的通知,原告在规定时间内仍无法提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西赣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江西赣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盛月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彭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