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04民初2780号
原告**作,男,汉族,1959年4月28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
被告江西赣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虎背山105国道3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1360803744267699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作诉被告江西赣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经审查,原告**作诉被告江西赣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属追索劳动报酬,且原告未提供明确的债权凭证,故该案应先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回原告**作。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
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标的款账号
户名: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账号:1403********
开户行:赣县农行赣东分理处
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账号:
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9990********
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