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西固区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七建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兰州市西固区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4民初3739号
原告:甘肃七建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十里店深沟。
法定代表人:张文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华,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梅,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市西固区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东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于洪鑫,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甘肃七建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市西固区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七建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1354.1元,由原告甘肃七建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莉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滕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