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2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过,女,198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兰州市西固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兰州市西固区。
原审第三人:兰州市西固区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东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于洪鑫,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过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兰州市西固区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4民初2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过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过负担;剩余275元退还**过。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瑞霞
审判员 魏长青
审判员 邱 彬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