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2民初2353号
原告:***,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靖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君,白银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宗佑,白银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市西固区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东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会宁县。
被告:***,女,1976年3月26日出生,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会宁县。
第三人:甘肃银光聚银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南二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
原告***与被告兰州市西固区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甘肃银光聚银化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诉前调解中心调解,原告***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兰州市西固区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甘肃银光聚银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兰州市西固区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甘肃银光聚银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兰州市西固区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甘肃银光聚银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金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