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4民初1137号
原告:兰州***化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小西湖西街74号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市西固区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东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兰州***化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兰州市西固区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2023年4月14日,原告兰州***化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兰州市西固区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化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化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兰州***化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3,364元,向其退回2,839元),由原告兰州***化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