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西固区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市西固区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兰州市西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甘0104民初1496号
原告:兰州市西固区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东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芙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市西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兰州市西固区经济委员会)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原兰州市西固区经济委员会)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理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兰州市西固区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市西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出租受让企业资产所得的1658560元;2、判令被告交付受让企业的全部资产;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7年6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兼并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兼并破产企业兰州快餐食品厂,将土地连同其他无法变现的破产财产一起兼并。2009年8月6日,经原被告再次协商,双方签订了《整体出让破产企业兰州快餐食品厂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其隶属的破产企业兰州快餐食品有限公司整体出让给原告。原被告在《兼并协议书》第七条第二项约定,在完成土地过户变更手续后十日内,乙方按甘金惠评字(2006)第2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所列的资产明细进行移交。协议签订后,原告实际超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向被告支付了费用。2011年3月29日,兰州市人民政府给原告颁发了兰国用(2010)第X011号土地权属证书。但被告却未能按协议约定将出让破产企业的土地和财产交付给原告,并将破产企业的厂房、场地、设备出租收益,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直到2017年4月11日,被告才将破产企业的土地和大部分资产移交给原告,被告迟延履行合同、擅自出租己属原告财产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兰州市西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于2018年10月18日之前一次性向原告兰州市西固区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赁所得及土地迟延交付损失共计118万元;
二、原告兰州市西固区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协议签订生效后,原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被告主张补偿;
三、案件受理费11634元由原告兰州市西固区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庆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