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09执8751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中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戴观富。
被执行人***,女,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申请执行人杭州中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浙01民终30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中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4648.2元及自2018年11月10日起的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5000元,余款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自愿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