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中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6民初3985号
申请人:杭州中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戴观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文二路188号16幢40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2019)浙0106民初3985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1521.3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申请人杭州中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出解封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1521.38元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