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中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天台连邦电脑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9民初2077号
原告杭州中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09700878,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戴观富,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天台连邦电脑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23MA2G3W6B75,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赤城街道飞鹤路12号。
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中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台连邦电脑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中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天台连邦电脑经营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中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中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