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中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慈溪市观海卫柏度电脑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9民初22765号
原告杭州中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观富。
委托代理人**。
被告慈溪市观海卫柏度电脑商店。
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中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观海卫柏度电脑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中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慈溪市观海卫柏度电脑商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中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慈溪市观海卫柏度电脑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196元,由杭州中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褚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