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9民初23791号
原告:杭州中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09700878,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戴观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临海市玲斌电脑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82MA2G4BHPXF,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牌门路516号。
经营者:***,女,1988年2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中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海市玲斌电脑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中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临海市玲斌电脑经营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中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杭州中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