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宝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5执1217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
负责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阚丽丽、***,河南黑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10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3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2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12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1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4年8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10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
被执行人河南金宝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29号金泰成灯饰广场内西区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执行人***、***、***、***、***、***、***、河南金宝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128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8年11月6日提起网络查询,已将被执行银行存款10584.21元扣划发还给申请人,并对被执行人互联网银行存款2.2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并将被执行人***名下持有的强生控股3300股股票,浙能电力股票3500股股票予以冻结,将***持有的强生控股股票700股予以冻结,将***名下持有的紫金矿业100股股票予以冻结,查询***名下车辆一部,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保险信息;
二、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0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06月04日到本院接受询问,未到庭。
四、本院于2019年06月04日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经调查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信息,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
五、本院于2019年05月13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于2019年06月19日对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