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24民初1080号
原告:石棉县吉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城北村三组160号。
法定代表人:聂联宣。
被告:江苏华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广陵产业园银焰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陆金友。
原告石棉县吉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石棉县吉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石棉县吉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晓晶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