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2133号之一
原告:江阴绮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刘德旗,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晓聪,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江苏华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陆金友。
原告江阴绮星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华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江阴绮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阴绮星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绮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8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682元(江阴绮星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绮星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教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