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华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永州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103执保158号
申请人:江苏华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广陵产业园银焰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陆金友,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永州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南路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园二楼。
法定代表人:卿铁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华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永州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2)湘1103财保42号民事裁定书一案,经本院执行,现该裁定书所需保全的财产已保全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2)湘1103财保42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承办人:李文忠、唐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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