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03财保42号
申请人:江苏华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广陵产业园银焰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陆金友,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永州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南路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园二楼。
法定代表人:卿铁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华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永州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66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单号:11017993901712306××××)为申请人江苏华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担保。2022年7月13日,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华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申请人江苏华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永州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66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华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胡 增 辉
审 判 员 林 恩 贵
审 判 员 蒋娜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易 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