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91号
申请人:***,男,1953年5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申请人:江苏华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广陵产业园银焰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华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凤凰南路108号(F)。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6年3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
被申请人:**男,女,1984年9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第一中学宿舍区。
被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公路管理站。
负责人:***,站长。
被申请人:***,男,1960年3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华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男、***、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公路管理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华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男、***、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公路管理站名下650000元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男、***、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公路管理站银行存款65000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华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