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40民初1103号
原告:利川市齐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五组(叫花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499R8D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广陵经济开发区创业路20号6号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271328380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利川市齐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利川市齐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川市齐发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川市齐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136.00元,减半收取22568.00元,由原告利川市齐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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