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饰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办事处与天津市饰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5民初553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津围路东侧、窝头河南侧。
负责人:张旭,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冲,天津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饰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北城东路北侧1号。
法定代表人:程瑞秀,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景林,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天津市饰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现因双方已自行和解,故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办事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办事处负担。
审 判 长  王文海
审 判 员  肖 强
人民陪审员  刘秀英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高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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