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2民初2702-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工业四街以北、创业路以东奥博家苑5-D01。
法定代表人:慈立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兴,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7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20)鲁0702财保838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数个及支付宝账户、财付通支付账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以上所有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账户、财付通支付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韩世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代书记员 王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