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顶峰电梯有限公司

温州顶峰电梯有限公司与永嘉县瓯北街道三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24民初326号
原告:温州顶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瓯北镇罗浮村罗浮横街210号。
法定代表人:邵国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慧,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嘉县瓯北街道三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永嘉县瓯北街道三桥社区。
负责人:***。
原告温州顶峰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县瓯北街道三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温州顶峰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永嘉县瓯北街道三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原告货款计135.652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35.652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从2017年4月4日起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24日,被告为建设****商住综合楼需要与原告签订一份《电梯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主要内容如下:一、买方根据需要,决定向卖方订购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制造的电梯15台,总价为9244200元。二、1.合同生效后买方将合同总价的10%即924420元作为预付款汇入卖方账户;2.卖方通知排产7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2773260元作为产品投产款汇入卖方账户;3.买方通知发货后7天内距发货前45天支付合同总价的40%即3697680元作为产品提货款汇入卖方账户;4.货到工地7天内买方支付卖方合同总价的10%即924420元作为货到工地款;5.系统调试运行并通过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后7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7%即647094元作为产品验收合格款,并退回履约保证金或保函;6.3%即277326元的余款在质保期限内产品无质量问题,质保期限满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三、交货日期为买方书面通知卖方交货日期。四、卖方负责将合同项下的产品运达交货地点***工地现场。五、卖方未按买方书面通知的日期交货,或买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的,违约方须按逾期金额(指逾期交货的电梯产品部件价款或逾期支付的货款)每天万分之四的比例向守约方支付逾期交货或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全部义务。2017年10月24日,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扣除已付部分款项后,被告仍欠原告电梯货款总计135.652万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诸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同时,被告主体应当适格。本案买卖合同系以永嘉县瓯北街道***村民委员会名义签订,永嘉县瓯北街道****已被撤销(保留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其他行政村合并设立永嘉县瓯北街道三桥社区。因此,本案以永嘉县瓯北街道三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被告的主体并不适格。原告温州顶峰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温州顶峰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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