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0203执164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世纪金泰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法定代表人:杜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克拉玛依丰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王纯江,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克拉玛依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世纪金泰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克拉玛依丰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2019)新0203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克拉玛依丰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世纪金泰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克拉玛依丰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其支付330466.96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世纪金泰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自愿申请撤销(2019)新0203执1644号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执行的请求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0203执1644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 佩 军
审判员 莎 吾 丽
审判员 艾海提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