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世纪金泰消防检测有限公司

新疆世纪金泰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新0203民初2831号   
 
原告:新疆世纪金泰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天山小区31栋一层。
法定代表人:杜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常元,新疆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200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学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被告叔叔),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克拉玛依市腾飞粮油购销储备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荣,新疆远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世纪金泰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金泰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世纪金泰公司法定代表人杜红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常元、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赵建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世纪金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及理由:2017年4月初,克拉玛依市亿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斌(被告父亲)租赁克拉玛依万豪人济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办公场所。因张斌父亲患重病需要照看,张斌本人无心经营其物业公司,房屋租赁期间张斌个人及其物业公司资金短缺无法承担高额费用,故与原告法定代表人协商合租办公场所,进行联合办公。在联合办公期间,因克拉玛依市亿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张斌向原告借款8000元,向原告法定代表人借款8000元。另在联合办公期间,张斌多次以微信形式向原告法定代表人小额借贷。因克拉玛依市亿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资金回收难,无法及时偿还其公司借款及张斌个人借款,张斌主动找原告法定代表人协商,其个人及其物业公司所涉及到消防检测业务交给原告公司承接,由原告支付张斌10%的信息费用和项目提成,发放时进行借款抵扣。因两个公司联合办公,协议商榷业务并相互扶持,所以张斌在经营物业公司遇到困难时,原告公司及时协助其度过难关。张斌在经营物业公司业务谈判遇到消防业务时,对外号称是世纪金泰业务经理,双方属于协议帮扶,实际张斌与原告无劳动关系。因张斌在2018年8月21日突发疾病去世,被告在2019年8月19日向克拉玛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9年11月11日,仲裁委裁决认定张斌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不服,故向法院起诉,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确认张斌与原告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均不属实,张斌成立的物业公司不存在与原告公司联合办公,更不存在所谓的个人在原告公司业务提成的情况。张斌的身份就是原告公司的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原告诉状中陈述与劳动仲裁庭审中陈述相互矛盾,在仲裁庭审中原告公司陈述张斌有时候给原告公司帮忙开会或者是打考勤属于帮忙的性质,未提到有任何信息费用、项目提成10%,而在诉状中确提到10%的提成;关于张斌个人是否存在借款与本案无关。综上,在庭审中被方将出具相关证据,来证明张斌与原告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6日,世纪金泰公司在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消防设施的检测及维护;建筑材料消防性能检测;消防器材维修;灭火器灌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6年8月10日,克拉玛依市亿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清洁服务;家庭服务;绿化管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石油制品、金属制品、纺织、家庭用品、文化、体育用品、劳动防护用品、建材、钢材销售;机械设备维修;施工劳务;广告业;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7年4月1日,克拉玛依万豪人济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克拉玛依市亿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载明:“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克拉玛依万豪人济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克拉玛依市亿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四条房屋租赁期限1:租赁期从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1日止……”落款处附有克拉玛依万豪人济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公章及其法人鲁金婷签章、克拉玛依市亿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章。2017年6月12日,原告与克拉玛依市亿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联合办公协议》,载明:“兹有克拉玛依市亿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诚物业)与新疆世纪金泰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金泰),就共用办公场所,达成如下协议:一、现办公场所:克拉玛依市天山小区31栋商住楼,原由亿诚物业承租,因管理人员缺乏,业务发展受限,经营出现困难,无法承担高额租金,经同世纪金泰商榷后,双方同意合租现有办公场所,共同联合办公。二、办公场所租金为每年伍万伍千元人民币,亿诚物业承担壹万元租金,剩余肆万伍仟元由世纪金泰承担。水、电、暖、物业费全部由世纪金泰公司承担。三、双方办公人员共同维护场所的环境卫生、安全防务、爱护场所的设备仪器,办公物品各自管理,业务共同扶持,人员团结合作。四、本协议一式两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落款处附有克拉玛依市亿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及原告公司公章。2018年4月1日,克拉玛依万豪人济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人鲁金婷与新疆世纪金泰消防检测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载明:“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鲁金婷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新疆世纪金泰消防检测有限公司……第四条房屋租赁期限1:租赁期从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0日止……”落款处附有鲁金婷签章、新疆世纪金泰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公章。
另查,2018年1月13日至7月9日,张斌参加原告单位的公司例会并且进行会议记录工作。2018年3月3日,原告做出《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中载明:“参会人员:1、公司领导:杜红张斌2、职能部门:财务部刘萍综合部陈湘玉3、生产部门:维保检测部**4、会议主持:杜红5、会议记录人员:张斌”,2018年4月14日,原告做出《员工大公会会议纪要》中载明:“参会人员:1、公司领导:杜红葛勇涛张斌2、职能部门:财务部刘萍综合部丁雪任丽君3、生产部门:维保检测部**吕保红维修部罗德明刘风吕保全4、会议主持:杜红5、会议记录人员:张斌”,2018年6月2日,原告做出《会议纪要》中载明:“参会人员:参会领导:杜红、万卫华、闫海、王新、葛勇涛会议记录:张斌,会议内容及决议:……五、重组前公司目前经营,目前申办一级资质前,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大家不能损坏公司及股东利益,同时,把公司近两年业绩及发展情况介绍,让公司从业人员了解公司,公司财物挂三个股东电子银行网银电话,共同监督管理公司资金流动情况,公司日常管理授权总经理,在总经理领导下管理分工;杜红负责公司全盘经营管理;葛勇涛负责公司工程技术,对外业务扩展;张斌负责公司日常内部管理”。原告公司法人杜红会通过微信向张斌安排其公司工作任务,原告公司的微信工作群中张斌在其中接受工作任务并向其他工作人员分派工作,在原告公司《请(休)假、出差、调休审批单》中综合管理部签字栏中由张斌签字,原告公司考勤表中有张斌考勤记录。2018年8月21日,张斌在其办公室内突发疾病,原告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张斌意识不清,当即拨打了120,后经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日,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地点: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急诊科,死亡原因:心肌梗塞。
另查,被告提交的账号为×××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清单显示:2018年2月5日,原告公司员工丁雪向张斌分别转331元、3985元;5月15日,原告公司员工刘萍向张斌转3985元;6月8日,原告公司账户向张斌转5000元;7月2日,原告公司账户向张斌转3000元;7月30日,原告公司账户向张斌转1500元。
被告对克区劳人字[2019]第89号《仲裁裁决书》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原告对裁决书中查明的张斌参加原告公司会议的情况有异议,认为被告出具的证据均为复印件,但在本案开庭审中,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在庭审中认可其曾在上述时间开过公司会议,且开会情况与仲裁裁决书查明的基本一致。
另查,2018年6月8日、6月29日,张斌向原告申请借款,金额分别为5000元、3000元,并填写《借款单》二份,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在该两份《借款单》上签字表示同意。原告认为被告账号为×××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清单显示的6月8日转5000元以及7月2日转3000元,就是上述两笔借款,而不是仲裁裁决书认定的工资。被告对原告出具的有张斌的签名的两张《借款单》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这两笔借款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案件。
另查,被告***系张斌之子,张斌的父亲张乙鑫、母亲李淑芬已分别于2017年、2012年去世。张斌去世前已经离婚。
另查,被告因为与原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争议,被告作为申请人,以原告作为被申请人向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克区劳人字[2019]第8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张斌与被申请人新疆世纪金泰消防检测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13日起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对上述仲裁裁决结果无异议。原告不服克拉玛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上述《仲裁裁决书》,故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庭出示并质证的克区劳人字[2019]第89号仲裁裁决书、户口本、张斌与***父子关系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急诊抢救病历、接警登记表、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请(休)假、出差、调休审批单》、会议纪要、微信聊天记录、考勤表、《房屋租赁合同》、《联合办公协议》、借条及原、被告双方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为了完成一定的生产任务而对劳动力占有、支配、使用和管理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双方之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隶属关系,即劳动者除了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张斌、原告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018年1月13日,张斌参加原告单位的公司例会并且进行会议记录工作,根据被告提交的《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请(休)假、出差、调休审批单》及微信记录显示张斌在原告公司负责公司内部日常管理,其法人杜红向张斌安排工作任务,张斌接受并完成其安排工作任务的行为属于服从原告的指挥完成工作任务行为,张斌在原告公司的微信工作群中向其他工作人员分派工作并负责其内部日常管理均是原告单位完整不可分割的业务组成部分。张斌参与、记录原告单位工作会议亦说明原告单位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张斌。张斌与原告之间具有依附性和从属性。关于原告称其未向张斌发放工资,原告虽出具证据证实2018年6月8日转5000元以及7月2日转3000元系张斌向其借款,但没有出具充分的证据证实其向张斌转账的其他款项不是工资。综上,可以认定2018年1月13日起张斌与原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告称克拉玛依市亿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联合办公协议》双方为合作关系,张斌为克拉玛依市亿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答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张斌与原告新疆世纪金泰消防检测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13日起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新疆世纪金泰消防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华慧
 
 
 
二 0 二 0 年 一 月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