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世纪金泰消防检测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丰华物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市***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新0203民初1026号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新疆世纪金泰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依市***依区。
法定代表人:杜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斌,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依丰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依市胜利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王纯江,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昆,新疆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新疆世纪金泰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金泰公司)与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依丰华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物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世纪金泰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斌,被告华丰物业公司之法定代表人王纯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诉原告世纪金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新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新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工程维护费,检测费共计57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3500元,以上合计6735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11月,原告应被告要求向其提供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服务,并于2017年12月4日签订《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总价为450000元,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37500元。原告按月履行该合同8个月后,双方协商一致终止了原合同,并于2018年7月19日重新签订《新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新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同》。但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8个月的合同服务价款,共计300000元。其行为构成违约,按合同约定须承担13500元违约金。2018年7月19日双方签订《新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消防工程维护,费用为180000元,2018年7月21日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90000元。合同签订之后,原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合同监控90000元。其行为构成违约,按合同约定应承担30000元违约金。2018年7月19日双方签订《新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消防工程检测,费用为180000元。合同签订之后,原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合同价款180000元。其行为构成违约,按合同约定须承担60000元的违约金。原告多次和被告协商合同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诉被告华丰物业公司辩称,1、原告未履行《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合同》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照双方签订的《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合同》约定提供消防检测与维护服务,也从未向被告提交过“检查情况报告书”。且该合同无二维识别码,原告并未在消防检查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导致***依消防大队认定被告的“国际建材城”无专业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护与保养。依照《机关、团体及企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但原告并未出具相关备案资料。同时,《机关、团体及企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如果说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该合同,应当具备上述各项记录材料。原告对于自己签订的合同,未能全面履行义务,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在《新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新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同》合同履行期限内,原告丧失了消防技术服务资质,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原告属于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3、2018年7月18日,原告、被告签订《新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同》、《新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上述两份合同系第一份合同的延续。其中《新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同》合同目的在于出具《检测报告》,该《检测报告》是用于每年消防年检必备材料,该合同签订后,被告多次向原告要求进行全面的检测报告,但原告仅对7栋与8栋进行了检测,一直未能履行合同对剩余的10多栋楼层进行消防检测。其中《新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服务期限为2018年7月21日至2019年7月21日。在上述两份合同履行期间,原告于2018年12月31日,因其消防评定不合格导致其《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证书》不予续期,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华丰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的《新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新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同》;2、判令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18900元;3、判令反诉被告返还维修费2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4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了《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由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提供消防检测于维护保养服务。合同第九条约定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3%。反诉被告未履行合同应当支付违约金13500元(450000元×3%)。2018年7月19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又签订了《新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签订后,反诉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且在合同履行期间丧失了消防技术服务资质,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反诉被告应当支付违约金5400元(180000元×3%)。2018年7月19日,双方签订了《新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同》。反诉被告一直未履行消防检测服务,且被反诉人一直存在检测报告不实无法通过消防检测的问题。反诉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反诉被告世纪金泰公司辩称,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新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新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同》。反诉被告不存在违约的情形,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189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也不存在向反诉原告返还维修费20000元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4日,原告世纪金泰公司与被告华丰物业公司签订了《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管理的国际家居建材城(一期)内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其完整好用。合同期限自2017年11月之2018年11月。检测费、维护保养费为450000元/年。被告按月每月向原告支付检测、维护费37500元。合同还约定了其它事项。合同甲方加盖有被告公司办公室章,法定代表人处有王纯江的签名,乙方家改有原告合同专用章,联系人处有毛林飞的签名。该合同首页无二维码。后因该份合同未进行备案,原告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被告又于2018年7月19日分别签订了《新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新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同》。《新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编号SN20180523224703)约定由原告在被告委托的***依国际建材城的消防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外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防火分隔系统、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应急照明及消防供配电设施等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测试和检修,对消防工程范围内各系统故障以及隐患的处理、排除、消防工程范围内个系统故障以及易损件的维护、修理、更换。合同第三条约定:“每月按《维护方案》对消防系统各设备至少进行一次检测维护,每季度按《维护方案》中季检要求对消防系统进行全面检测维护。每年度按《维护方案》中年检要求对系统进行全面的年度检测维护。”乙方月检和季检、年检工作完后,应填写巡检单、维修单,并出具季、年检报告,由甲、已双方负责人签字分别存档备案。消防工程维修服务的期限为1年,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21日止。消防工程维护服务费用为180000元/年。被告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即2018年7月21日向原告支付本年度维护费用的50%即90000元。本年度维护服务期满后即2019年7月21日前,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的本年度维护费用90000元。合同第五条约定:“一、甲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按时拨付合同款给乙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种应付款项,如发生无故拖欠现象,视为甲方违约,将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约定:“(一)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服务费用的义务,否则甲方每逾期一天付费则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3%的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它事项。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原告对***依国际建材城的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每月制作《建筑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表》,记录表上均有被告公司消防总控室工作人员鲁林锁、保安组长陈勇的签名。《新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同》(合同编号SN20180721111720)约定,原告为***依国际建材城的消防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外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防火分隔系统、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应急照明及消防供配电设施等建筑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运行状态、安装施工质量、设备质量数量(包括消防产品是否具有符合法定市场准入规则的证明文件)等是否符合国家消防标准规范进行全面检测,并对甲方消防控制室值守人员持证上岗和操控消防设施能力进行测评,乙方根据相关消防检测规程,奔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检测,检测完毕应当如实出具检测报告,作为甲方改进消防系统的依据。合同第二条约定:“本合同检测工期为15日,自乙方进场之日起计算。乙方接到甲方书面进场通知后3日内进场检测。甲方项目建筑面积:180000㎡,检测费用单价:1元/㎡,检测费用总价180000元。合同签订后甲方机箱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50%作为预付款;领取《检测报告》同事一次性付清全部余款即90000元。”合同第五条约定:“1、甲方逾期支付检测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3%的违约金。……3、乙方因非甲方原因未能按期向甲方支付《检测报告》的,甲方有权拒付检测费用,乙方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检测费用3%的违约金。”两份合同尾部甲方处加盖有被告公司合同专用章,乙方处加盖有原告公司合同专用章。2018年9月6日至2018年10月3日期间,原告对***依国际建材城7号楼于8号楼的消防设施进行了检测,并出具了报告编号分别为NJ2018101515294、NJ2018101515265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各一份,检测建筑面积20190㎡(10095㎡+10095㎡)。2018年4月10日,毛林飞以借支的方式从被告处借支了消防维修费20000元。毛林飞就此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丰华物业公司消防维修费贰万元整(20000)。此据,领钱人:毛林飞2018.4.10”。现原告认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故诉至本院。
另查,2017年3月17日,新建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总队向原告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2017年3月17日至2018年12月31日,资质等级为临时一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类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布新公消[2018]25号《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申请及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执业管理的通知》,通知载明:“三、小凡技术服务机构零食资质管理要求。自2017年10月1日起,不再受理和审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零时资质及相关变更业务。现有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19年9月30日,期限届满后一律予以注销。”厅字[2019]3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载明:“二、主要任务(三)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取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制度,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击鼓的技术服务结论不再作为消防审批的前置条件,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有当庭出示的《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合同》、《新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新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借条、定期检查记录本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原告世纪金泰公司与被告华丰物业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各自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对涉案场地进行了制作、搭建、安装及施工,且2017丝绸之路科学节·全国3D大赛10周年精英联赛暨DigitalMaster2017一带一路挑战赛已如期举行完毕,证实原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合同约定承揽费用共计481571元,现被告已支付价款216314.20元(96314.20元+120000元),尚余265256.80元(481571元-216314.20元)未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265256.8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主张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的1.5倍计算自2017年9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逾期利息为23077元(265256.80×4.35%÷12个月×16个月×1.5倍)。《承揽合同》约定被告于大赛结束后30日内向原告付清剩余全部价款,现涉案大赛已于2017年7月24日在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依校区体育馆举行完毕,故被告应于2017年8月23日前向原告付清全部价款。现被告逾期未全额支付合同价款,对原告造成了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之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被告逾期付款造成的原告利息损失可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进行计算。即罚息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加收30%-50%,故原告主张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的1.5倍计算自2017年9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逾期利息为23077元(265256.80×4.35%÷12个月×16个月×1.5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华丰物业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依丰华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世纪金泰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支付承揽费265256.80元、逾期付款利息23077元,合计288333.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12.50元、邮寄送达费42.40元,由被告***依丰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力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刘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