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世纪金泰消防检测有限公司

中标慧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世纪金泰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18389号
原告:中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51号B座二层208号。
法定代表人:余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红,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世纪金泰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天山小区31栋一层。
法定代表人:杜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江涛,北京策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世纪金泰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世纪金泰消防检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徐立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