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初27-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碟子湖**世奥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816262034。
法定代表人:刘航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震,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明,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恒动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临空经济区儒乐湖大街**信用代码:9136012631475434XW。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道挺,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原告中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恒动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恒动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相应财产并提交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条款及保单保函各一份进行担保。本院于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9)赣01民初2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恒动新能源有限公司105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二O一九年三月八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其已经与被申请人江西恒动新能源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降低对被申请人经营的不良影响,使其能够顺利执行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恒动新能源有限公司105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燕
审 判 员 吴红龙
审 判 员 周朝阳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周 燕
书 记 员 杨乾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