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02执12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涂毛亮,男,汉族,1977年1月26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进贤县。
被执行人:中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碟子湖大道555号世奥大厦B座13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816262034。
法定代表人:刘航航,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涂毛亮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赣0102民初35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中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中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查询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中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将执行款60921.6元汇入本院账户,本院将执行款60021.28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涂毛亮。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通过短信等方式进行查找被执行人,但至今未能查找到。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0.933009万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19年7月23日已经执行到位60021.28元,未执行50259.34元及相应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亦无继续的必要,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伟明
审 判 员  朱金辉
人民陪审员  魏 彪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