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92民初1465号
原告:南昌万年青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水湖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058836417R。
法定代表人:彭拥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长鉴,江西万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给谷滩新区碟子湖大道555号世奥大厦B座13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816262034。
原告南昌万年青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昌万年青商砼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万年青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3元,减半收取计1176.5元,由原告南昌万年青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张茂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婷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