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02执1294号
申请执行人:涂毛亮,男,汉族,1977年1月26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进贤县。
被执行人:中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航航,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涂毛亮与被执行人***、中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赣0102民初35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偿付赔偿款47594.3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20元、鉴定费800元,执行费645元(暂计)。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0259.34及相应利息。
二、如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金辉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