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吉安市青原区沪闽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与中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中陆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3民初224号
原告:吉安市青原区沪闽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正气路(工商银行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03MA376R2674。
经营者:胡彩萍,女,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瑞英,女,1963年2月11日出生,吉安市青原区沪闽钢管扣件租赁中心职员。
被告:中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碟子湖大道555号世奥大厦B座13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816262034。
法定代表人:刘航航,总经理。
被告:中陆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东陆路1942年号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MA35LW1K9J。
法定代表人:刘方勇,总经理。
被告:刘方勇,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永青,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童琳,女,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吉安市青原区沪闽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与被告中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中陆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刘方勇、黄永青、童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吉安市青原区沪闽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市青原区沪闽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以与被告中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中陆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刘方勇、黄永青、童琳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市青原区沪闽钢管扣件租赁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50元,减半收取计5475元,由原告吉安市青原区沪闽钢管扣件租赁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肖明华
人民陪审员  高 山
人民陪审员  肖群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刘影
书记员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