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民初5196号
原告:***,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昊,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碟子湖大道555号世奥大厦B座13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816262034。
法定代表人:刘芳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
原告***与被告中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并于2022年7月6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群燕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嘉晖
书 记 员 吴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