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20民初6976号之一
原告:上海泰治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天幔膜结构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廖昌平。
原告上海泰治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天幔膜结构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泰治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泰治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42元,减半收取计2,171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上海泰治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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