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523执15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天幔膜结构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珠路203号1003A。
被执行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团城山开发区杭州西路130-302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汉施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广州天幔膜结构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本案诉讼阶段于2019年9月5日作出(2018)鲁0523民初8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予以诉讼保全,对被执行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在湖北银行黄石八卦嘴支行账户18×××54依法冻结,申请冻结金额为1652992元,当时实际冻结金额为1000097.23元。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之后,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在湖北银行黄石八卦嘴支行账户18×××54中有存款,且该账户已被我院在诉讼阶段依法保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在湖北银行黄石八卦嘴支行账户18×××54中的存款709382.80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账户名称:广饶县人民法院;账号:31×××16)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