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23834号
原告深圳市美卡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城华南大道1号华南发展中心13A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3196036。
法定代表人陶露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珠梅,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玲,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天幔膜结构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珠路203号100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8122679XB。
法定代表人廖昌平。
原告深圳市美卡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天幔膜结构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美卡工业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10元及保全费22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 亮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方雯婷